1.定期會: 每6個月開會一次,通常於每年5月及11月分別由議長召集,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或停會在內為40天。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如有必要時,得經縣長之請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5天。
2.臨時會:經縣長或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開會時,議長應於10日內召集之,會期包括例假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5日,一年不得多於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