卦山議壇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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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議會的職權為何?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6條之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 有下列10項: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 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 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議決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由上10項職權觀之,縣市議會之職權得歸納為下列六種:
〈一〉立法權: 議決縣市以自治條例制定之自治法規及組織自治條 例之權。
〈二〉財政權: 議決縣市預算、稅課、財產之處分及決算審核報告 之權。
〈三〉監督權: 如聽取施政方針,工作報告,提出質詢,進行調查 等職權。
〈四〉其他事項議決權: 議決縣市政府、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五〉接受人民請願權及代表人民請願權: 依請願法第20條規定,地方人民得向所屬之民意機 關請願,地方民意機關亦得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 關請願。
〈六〉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此為概括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

 
縣市議員個人的職權為何?
  縣市議員職權之行使,固然以合議制行之,但亦有屬於縣市議員個人之職權而得單獨行使 者,約有:
(一)出席權:縣市議員有出席縣市會議之權。
(二)發言權:縣市議員在會議中有發言權,其所為之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三)提案權:縣市議員有代表民意在縣市議會會議時,提出議案之權。
(四)表決權:縣市議員對縣市議會會議時,所審議之議案有表決權,其所為之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但縣市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五)質詢權:縣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各所屬 機關首長有應各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之責,縣市議員有提出質詢之權(地制法§48)。
(六)就特定事項得邀地方行政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之權(地制法§49)。 就以縣市議會十項職權而言,議會在地方自治的實施過程中可謂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非常有 份量,更何況議員尚有法定的質詢權,對縣市政府負責人加以質詢以進一步發揮反映民意監督施政 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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