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之設置,主要目的是方便分工及提升議事效率。玆說明如下:
有下列10項:
(一)程序委員會
乃為審定議事日程而設立,包括審查各種提案之內容、合併、分類以及時間之分配事項。本會程序委員為9人,由各議案審查委員會各推2人為委員,並以議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紀律委員會
乃為維持議會紀律審查懲誡案件而設立,紀律委員會目前有委員13人,委員的產生是由大會推選議員擔任,並由委員互選1人為召集人。
(三)議案審查委員會
乃為審查議案而設立,本會開會期間設4個審查委員會,分別審查議案,每1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3至5人。其人數、人選及召集人,由議長就議員中擬定,提出大會通過,但每1議員以參加1委員會為原則。
本會議案委員會的設置,大都與行政機關管轄事項相對應,第17屆
議會各議案審查委員會,其分配之相關單位或機關如下:
第1審查委員會:1.縣議會
2.縣政府:行政處、計畫處、法制處、人事處、政風處、新聞處、民政處、社會處、勞工處、地政處。
第2審查委員會:財政處、主計處、地方稅務局、警察局、消防局。
第3審查委員會:農業處、建設處、工務處、水利資源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第4審查委員會:教育處、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
另得設專案小組,本會對於職權內之事項,認為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蒐集資料之必要,得經大會通過設專案小組。其人數、人選及召集人由議長就議員中擬定,提出大會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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