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案之審查應以三讀會程序為之,依本會議事規則第24條至第29條及第63、
64條之規定說明如下: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全案內容有宣讀必要者,得指定人員為之。前項議案於宣讀標
題後,應交付有關審查委員會審查,但得決議不經審查而逕付二讀。
預算案經分組審查後,應由各審查委員會聯席審查之,並以財政審查委員會召集人一人為主席。
聯席審查委員會審查議案,應簽註審查意見或提出審查報告提付大會討論。
出席並參與討論之委員,對於聯席審查委員會之意見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大會之發言權。
第二讀會,對於各審查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前項讀會應將議案宣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審查意見先作廣泛討論。如經出席議員之提議並有二人以上之附議,經大會通過後得將全案重付審查。
第二讀會,得提出修正動議,並須有四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修正動議應先付討論,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亦同。提出修正動議者,以在聯席會議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者為限,其連署人或附議人,同受保留發言權之限制。本會對縣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徵得連署人或附議人全體之同意得撤回之。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中央法規牴觸者外,僅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第三讀會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