卦山議壇 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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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政
文 / 大葉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助理教授 陳宜清
 
   在國光石化自大城濁水溪濕地撤案、六輕工安意外等事件發生後,環境保育與工業開發之間的角力再度成為各界探討的熱門議題。若能透過這個機會,政府由上往下檢視發展政策以及相關法令缺失,民間由下而上培養參與公共議題、環境教育之興趣,對於台灣整體發展,將會有推波助瀾的正面效益。

明智運用 保存珍貴價值
  近日在發生多起工業區興建案環評爭議、六輕廠區爆炸案之後,各界紛紛探討台灣是否適合發展重工業,在經濟優先的現今社會,重工業、高科技產業確實是提高GDP的一項管道,然而我們也應該去思考所生活的這片土地,是否有本錢去承受之。

  根據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的統計,臺灣內陸濕地面積為5.4平方公里,海岸濕地則達113.56公里,其中有部分濕地政府於2007年12月10日已評選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受到官方保護,而濁水溪濕地則因當時各界眾多考量而沒有納入。

  濕地是需要管理的,放任其惡化將損害它的生態價值,拉薩姆公約也指出濕地是需要明智使用(Wise Use)的,這是濁水溪濕地將面臨的第一個課題:「如何運用,保持其價值」。

  台灣地狹人稠,生態保護區與人群生活環境過於接近,周邊人為干擾強烈,因此如何找出價值、保存價值則是重要課題;以臺南七股濕地為例,每年來此過境的黑面琵鷺是其特色,維持這個特色的基礎是在於周遭的漁塭,提供候鳥覓食環境,若哪天魚塭遭到剷除,這個特色是否還會存在?

  同在台灣,曾文溪沖刷出沙質濕地,濁水溪則沖刷出泥灘地,每個濕地都有其代表性與價值,有些價值能夠易地複製,有些便是獨一無二的。濁水溪濕地的代表價值是採蚵文化、是泥灘地、是鳥類與植物、是白海豚等物種相依相存的景像,只要全民認定,就是有價值的,就是值得發揚的。

環境信託 民眾共同參與
  濕地的價值,不能只看生態層面,人文價值、社會文化記憶都需要考量,我十分贊成透過全民參與、全民共管的機制,讓民眾決定濁水溪濕地走向開發、保育,或是在兩者間取得平衡。

  濁水溪濕地為瀕臨絕種的白海豚棲息地,也是國際候鳥黑嘴鷗、大杓鷸的覓食區,已被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列為最高保育等級之區域,依照國外處理類似的經驗得知,有進行濕地公益信託以及濕地銀行兩種機制。

  1.濕地銀行:此概念於美國清潔水法案(聯邦水汙染控制法案)後所興起,是針對既有的濕地所推動的復育計畫。此概念重點在當開發案需要破壞區域的濕地時,需要補償金錢或是復育濕地面積。

  2.環境信託:指為了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等公益事業,而將環境透過信託的方式,以簽訂契約進行資產轉移,以強調「人人皆可以為環境盡一份心力」,促成更多民眾對於環境的自覺,落實當今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精神。

  台灣腹地狹小,河流短促,生成濕地有其難度,再加上國情、法律條文的不同,濕地銀行的概念或許還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個人認為讓濁水溪濕地進行環境公益信託,讓全民參與、管理,將會比由政府設立保護區來的有實質意義。

  信託最早的概念來自英國,為一種財產移轉與管理方式,一般為了私益利益、公眾利益,甚或是為了環境保護而去信託;環境信託顧名思義是以「環境公益」為信託的主要目的,其核心價值在於「持久」、「明確」、「開放參與」,將環境的運用規劃交付致可信任的人手上,提供民眾制度內的環境參與管道,透過大眾的自主性規劃,讓參與環境成為全民顯學。

  彰化縣環保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等團體發起「全民來認股 守護白海豚」環境信託,即是這個概念。台灣於1996年公布信託法,嚴格來說信託環境並非完全成熟,建議執政者周全法律,針對信託法規範,以及環境保護法(包括濕地法、海岸法)等相關條文都需要進行檢視,讓未來相關單位更有法源依據,順應國際潮流。

開發或保育 國家需制定方針
  政府有促進經濟成長的責任包袱,企業有開發營運的考量,民眾有捍衛土地的權力,與其在開發與保育中長期周旋,損耗社會成本,倒不如通盤進行「政策環評」,規劃開發、保育等大方向的國家走向,建立由下往上的全民共識;進步有取有捨,正確的方向需要堅定,只要有階段性成果出現,便會有人支持。

  當濁水溪濕地,亦或是其他重要保護區達成全民共管之後,如何永續經營呢?猶記得數年前校園興起興建生態池、小公園,而後多因維護不善而荒廢、填平,便是值得省思經驗!

  長期經營的附加產值(如基礎設施施作、開放觀光)與環境保護間的平衡,將會是民眾遇到最難取捨的問題,本縣漢寶濕地的經營維護、高雄大鵬灣風景區開發強度是否影響汐湖景觀等等,都是濁水溪濕地在明智使用上值得借鏡的經驗。永續經營,才能帶給地方實質、永續的利益,也才是比回饋金、福利更吸引人的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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