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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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第  十  條        教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教育

                            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五人至二十五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並得置副董事長,置有監察人者,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
                                二、董事須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日的事業工作經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

                                    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姐親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

                                    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六、董事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

                                    之四,監察人之任期與董事同。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  十一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審核及推行。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二十一條          教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
                            報請本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場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

                            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府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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