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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科      員                                    九
                                    薦任     至第七職等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合                                計        七八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政風處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處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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