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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辦理,並無 OT 廠商主張條件不公之情形。三、針對 OT 廠商逕行宣布將於 114 年
4 月 30 日終止契約,本府本於夥伴精神與契約原則,已於 114 年 3 月 17 日依約召
開協調委員會,期透過雙方協商維護民眾權益,惟 OT 廠商未出席,致使協商破局。
四、OT 廠商迄今未繳納 113 年土地租金差額及 114 年度定額權利金與土地租金,且
單方面宣布終止契約,已構成契約重大違約。爰此,本府除持續依法催繳,並辦理
解約及啟動全面接管程序外,亦於 114 年 3 月 25 日公告辦理「彰南國民運動中心短
期委外經營」招標事宜,以維護縣民運動權益, 確保場館持續營運與服務不中斷。
五、該中心完工後業經營造廠商、OT 廠商及本府三方驗收及點交,後續設施設備更
新、維護等事宜應由 OT 廠商負責。針對其通報之保固及設施異常情形,本府已函請
營造廠限期修繕,後續將依工程契約處理其履約責任。」。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會陳玉姬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陳銌銌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白玉如議員
服務處、彰化縣議會郭燕陵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施佩妤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葉
永清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鄭俊雄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吳錦潭議員服務處、彰化
縣議會黃千宴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温芝樺議員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
114B00004)、本府教育處
臨第 4 號案 類 別:建 設
動 議 人:楊子賢
附 議 人:周君綾、藍駿宇、蕭文雄、劉珊伶、黃柏瑜、莊陞漢、洪騰明、張欣倩、李俊諭
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提出各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注意事項,俾提升本縣電動車使
用率。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4 年 4 月 1 日府建使字第 1140116497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楊議
員子賢等提案建請本府研議提出『各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注意事項,俾提
升本縣電動車使用率』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13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4 號案辦理。二、本府已於 113 年 10 月 9 日訂定『彰化縣
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 指引內容包含充電設備設置與管理、建議
申請程序與施工規範、自主檢查表與流程圖等相關注意事項;基於社區自治原則,
前開指引各公寓大廈得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研議是否納入規約條文據以執行。
三、指引已公告於本府建設處網站,各公寓大廈得逕至『彰化縣政府建設處-業務專
區-公寓大廈管理專區-彰化縣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網址:
https://gov.tw/CwJ)下載參酌。」。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會楊議員子賢、彰化縣議會周議員君綾,彰化縣議會藍議員駿宇,彰化縣議會
蕭議員文雄、彰化縣議會劉議員珊伶、彰化縣議會黃議員柏瑜、彰化縣議會莊議員陞漢、
彰化縣議會洪議員騰明、彰化縣議會張議員欣倩、彰化縣議會李議員俊諭、本府計畫處
(列管編號:114B00006)、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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