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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454271 號
附件:訂定「彰化縣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防火避難設施費用補助辦法」
訂定「彰化縣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防火避難設施費用補助辦法」。
附訂定「彰化縣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防火避難設施費用補助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防火避難設施
費用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
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公寓大廈所在之公所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其居住事實之住
戶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達全部住戶二分
之一以上者。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前條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為
限。
第 五 條 申請本辦法之補助者,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建設處提出:
一、申請本辦法之補助者,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防火避難設施維護修繕成果:施工前照
片、完工照片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支付費用發票或收據之正本。
五、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戶名及帳號)影本。
六、有居住事實住戶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需為設施維護修繕
當年度)。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
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六 條 每一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費用最高補助金額為維護修繕費之二分之一,且不得超過
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五十戶以下者,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總戶數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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