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4期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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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四、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府為審查本辦法之補助得設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之補助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聿本府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當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己用罄,當年
                          度不再受理申請。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一部分或全
                          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違背其他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作成核發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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