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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四、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府為審查本辦法之補助得設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之補助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聿本府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當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己用罄,當年
度不再受理申請。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一部分或全
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違背其他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作成核發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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