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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第 20 屆第 4、5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
臨第 5 號案 類 別:警 政
動 議 人:楊子賢
附 議 人:李俊諭、劉珊伶、藍駿宇、詹琬惠、賴清美、張欣倩、洪騰明
案 由:建請縣府建置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服務,以通知違規行為人儘速排除違規狀態,促進
交通安全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3 年 1 月 2 日彰警交字第 1120101535 號函復:「主旨:有關規劃辦
理民眾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服務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4、5 次
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5 號案辦理。二、本局現正針對資安、資訊軟體相容性及設
置效益等面向積極極評估中。」。
正本:彰化縣議會、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縣議員劉珊伶服務處、縣議
員藍駿宇服務處、縣議員詹琬惠服務處、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縣議員張欣倩服務處、
縣議員洪騰明服務處
副本:本局公共關係科、交通警察隊
二、第 20 屆第 6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
臨第 1 號案 類 別:教 育
動 議 人:陳銌銌
附 議 人:劉淑芳、林宗翰、楊妙月、白玉如、郭燕陵、李浩誠、陳重嘉、楊子賢、黃柏瑜、
洪子超
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興建標準型足球場,提供彰化足球人口使用,並可舉辦大型足球賽事,
以提高本縣運動風氣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3 年 1 月 17 日府教體字第 1120525981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陳銌銌議員等 11 位議員提案建議本府研議『興建標準足球場,提供彰化足球人口使
用,並可舉辦大型足球賽事,以提高本縣運動風氣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6 次臨時會臨第 1 號案辦理。二、本府推動基層足球運動不
遺餘力,每年持續辦理縣長盃足球錦標賽、教育盃足球錦標賽、BE HEROES 陳柏良
足球菁英學院等系列活動,鼓勵各級學校成立足球社團、校隊,參與各項足球賽事,
並結合社區及體育會等資源,積極推動足球運動,此外,配合教育部體育署『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學校足球建設工程計畫』積極爭取經費,迄今已爭取補助經
費新臺幣 4,838 萬 4,000 元,興(整)建大興國小、南郭國小、永靖國小及東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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