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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及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主   旨:檢陳本府修正「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名稱並修正
                            為「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發布令及條文各 1 份,
                            敬請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050272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及運作辦法」

                 修正「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
                          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就下列人員遴聘: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七、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八、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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