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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050559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修正「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就讀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得依本
                          辦法申請交通服務。
                         前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評估認定因認知發展、行動能力、情緒與行為問
                          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或必要陪伴者陪同上下學者。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交通服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交通車接送:指接送高級中等以下就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學生上下
                                  學,並以身心障礙學生居住於學區內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二、交通費補助:未申請前款服務或學校提供交通車確有困難者,得申請交通費
                                  補助

                 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聽力師  王玉屏
                                                                電   話:7273173 分機 322
                                                                電子信箱:c630005@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0651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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