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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處      長     簡任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等
                                   薦任至
                       副處長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簡任
                       科      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政

                   風  專       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處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科      員                                    九
                                    薦任     至第七職等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合                              計          七七九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政風處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處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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