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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廢止承購許可。已繳交之承購保證金在簽訂買賣
契約前無息退還。
承購保證金在簽訂買賣契約後,抵繳買賣價金,並不得申請退還。
第 八 條 承購人應於公告選屋結果後九十日內完成簽約、繳清價款,並備妥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必要文件,送本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及親自或委託他人配
合本府辦理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點交之建物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辦理登記所需之契稅、印花稅、移轉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由承購人負擔。
青年住宅出售流程之相關事項。
第 九 條 本府興建之青年住宅,其住戶之權利、義務及管理,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
定,並應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承購人於點交前,應向本府繳納第一期社區管理維護費用,並由本府無息撥付予
社區管理委員會運用之。
第 十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李宥承
電 話:04-7531414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heyhey0304@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054538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原函、編制表、員額配置表及令
主 旨:送新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水利資源處水土保持科科員 1 人改置技士,爰修正本府編制表及員
額配置表。
三、旨揭編制表業經本府 113 年 1 月 30 日府人企字第 1130036397 號令修正,自 113 年
1 月 16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3 年 2 月 7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35664035 號函意備
查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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