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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設立目的非關促產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第  六  條   產業園區管理法人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收受法院完成登記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府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登記。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承 辦 人:技士  陳宏文
                                                                電   話:04-7115655#305
                                                                傳   真:04-7124601
                                                                電子信箱:chen8024@chepb.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授環水字第 1130001365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發布令正本 1 份

                 主   旨:檢送「彰化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一份,敬請查照。
                 說   明:「彰化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業經本府 112 年 12 月 29 日府行法字第
                            1120525928 號令布,檢送發布令正本一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縣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525928 號
                 附件:訂定「彰化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訂定「彰化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附「彰化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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