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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綠產字第 1130002010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修正「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條文 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524845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
修正「彰化縣工業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
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
附修正「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五十
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理產業園區管理事務之管理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簡稱產業園區管理
法人)之設立許可事宜,特訂立本準則。
產業園區管理法人之設立許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二 條 產業園區管理法人設立許可,應具備申請書一份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申請:
一、章程。
二、社團法人之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三、董事(或理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 (或理事)、
監察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或理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另需附具願任監察人 同意書;
申請時已確定董事長(或理事長)者,其願任董事長(或 理事長)同意書。
五、社團法人印信及董事(或理事)印鑑清冊或簽名清冊;設有監察人 者,監察
人印鑑清冊或簽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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