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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綠產字第 1130002010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修正「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條文 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524845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

                 修正「彰化縣工業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
                        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
                 附修正「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社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五十
                          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理產業園區管理事務之管理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簡稱產業園區管理
                          法人)之設立許可事宜,特訂立本準則。
                         產業園區管理法人之設立許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二  條    產業園區管理法人設立許可,應具備申請書一份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申請:
                              一、章程。
                              二、社團法人之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三、董事(或理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 (或理事)、
                                    監察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或理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另需附具願任監察人 同意書;

                                    申請時已確定董事長(或理事長)者,其願任董事長(或   理事長)同意書。

                              五、社團法人印信及董事(或理事)印鑑清冊或簽名清冊;設有監察人 者,監察
                                    人印鑑清冊或簽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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