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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吳基福
                                                         電   話:04-7121530 分機 37
                                                         傳   真:04-7121650
                                                         電子信箱:kiev575@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青綜字第 113001131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修正「彰化縣青年住宅申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青年住宅出售及管理辦
                        法」,本府業以 113 年 1 月 5 日府行法字第 1130005741 號令布施行,敬請查照。
                 說   明:檢送旨揭辦法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及發布令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青年發展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005741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青年住宅出售及管理辦法」

                 修正「彰化縣青年住宅申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青年住宅出售及管理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青年住宅出售及管理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青年住宅出售及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承購青年住宅之申請人,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第 三 條    家庭成員共有同一住宅之應有部分,合計為權利範圍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
                          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前項共有住宅為公同共有者,應依潛在應有部分換算面積。
                         第一項面積係以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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