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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計畫書。
七、成員名冊。
前項第三款所定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職、學經歷、現址及戶
籍地。
第一項情形得補正者,通知產業園區管理法人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第 三 條 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一、設立法人之目的。
二 、法人之名稱。
三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或理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 、財產之總額。
六、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九、社員人數。
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書應由全體董事(或理事)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之圖
記。法人之圖記,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第 四 條 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一 、設立法人之目的(宗旨)。
二 、法人之名稱。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社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社員代表及董事(或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召開之方法(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 之方
法)。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十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府對於產業園區管理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經本府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
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一份發還工業區管理法人申請者。申請工業區管
理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依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
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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