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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計畫書。
                              七、成員名冊。
                         前項第三款所定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職、學經歷、現址及戶
                          籍地。
                         第一項情形得補正者,通知產業園區管理法人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第  三  條   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一、設立法人之目的。
                              二 、法人之名稱。
                              三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或理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 、財產之總額。
                              六、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九、社員人數。
                         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書應由全體董事(或理事)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之圖
                          記。法人之圖記,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第  四  條   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一 、設立法人之目的(宗旨)。
                              二 、法人之名稱。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社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社員代表及董事(或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召開之方法(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 之方

                                  法)。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十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府對於產業園區管理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經本府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
                          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一份發還工業區管理法人申請者。申請工業區管
                          理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依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
                          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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