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第20屆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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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彰化縣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附制定「彰化縣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發起人或重劃會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行政規費:
                              一、核准成立籌備會者:每案新臺幣(下同)三萬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
                                  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二百元。
                              二、核定重劃範圍者:每案六萬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逾
                                  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四百元。
                              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每案十二萬元;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七百元。
                              四、評定重劃前後地價者:每案五萬元。
                              五、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者:每案八萬元。
                              六、查核公共設施工程者:每案八萬元。
                              七、調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者:每案六萬元;地上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以一
                                  案計。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籌備會發起人或重劃會於三十日內繳納費
                          用;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  三  條      依本標準繳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十、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楊岱璉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d1012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435982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編制表」1 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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