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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有關貴席請本府提供「毒駕造成康橋學校學生車禍事件,如何追查藥頭」及「本縣

                            警察局、衛生局及教育處如何橫向溝通聯合防制毒品」資料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會第 20 屆第 5 次定期會 114 年 5 月 7 日貴席質詢事項辦理。
                        二、「毒駕造成康橋學校學生車禍事件,如何追查供毒藥頭」案:本局北斗分局於 114
                            年 4 月 22 日案發後即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由肇事蕭嫌於筆錄供稱及
                            指認內容向上溯源追查,蒐集相關事證後,於 5 月 2 日將販賣毒品予肇事蕭嫌之陳
                            姓藥頭緝捕到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上述 2 名犯嫌經該署聲押皆獲准,並

                            由該署於 5 月 7 日起訴。
                        三、另有關「警察局、衛生局及教育處如何橫向溝通聯合防制毒品」案,回復如下:
                            (一)警察局於查獲個案時通報衛生局、教育處知悉:警察局於彰化縣毒品危害防制
                                中心組織架構中,係屬「緝毒溯源組」,職司溯源追查供毒藥頭等毒品查緝工作,

                                與衛生局、教育處之橫向聯繫係以個案通報為主。
                                1.衛生局部分:
                                  (1)於警察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對持有、施用第三、四級毒
                                     品者辦理裁罰後,處分書將副知衛生局,由衛生局對受處分人辦理毒品危

                                     害講習事宜,使受處分人知悉毒品危害。
                                  (2)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以外之其他毒品犯罪態樣,則需
                                     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由衛生局協助辦理「監所受刑人毒品危害防治宣
                                     導」、「轉介監所受刑人至衛生福利部指定藥癮戒治機構接受戒治」及「法

                                     律諮詢服務」等工作。
                                2.教育處部分:警察局查獲少年(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偏差行為時,以
                                  密件將少年偏差行為通知書通報少年所在地之校外生活輔導會,由其轉知學

                                  校或教育處,提供輔導資源,建立支持系統,保障其健全之自我成長。
                            (二)參加定期會議了解毒品防制工作當前政策:本縣由衛生局主政,依據「彰化縣
                                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期以跨機關合作
                                模式,整合宣導、保護、治療、查緝等多面向功能,全面推動毒品防制工作,
                                與相關局處橫向聯繫討論毒品問題,跨局處整合各方意見,共同解決毒品危害。
                        四、檢附彰檢起訴重大毒駕致學生輕重傷案件新聞稿、本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

                            點、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等 4 份資料。
                 正本: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服務處、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計畫處、本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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