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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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452644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

                 修正「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
                   附修正「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彰化漁港能源專用區域碼頭之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二、離岸風電作業船:
                                  (一)一般泊位區域:每船席位每年碼頭使用費新臺幣五百五十萬元,並應繳
                                      納管理費。
                                  (二)簡易泊位區域:每船席位每年碼頭使用費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應繳
                                      納管理費。
                             船舶因緊急避難而臨時停泊於收費區域,免收碼頭使用費,但因管理需要,經彰
                          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催告須遷移他處停泊而未移泊者,自停泊日起以每船每日新
                          臺幣五萬元計收其碼頭使用費。
                             管理費以碼頭使用費之百分之三十計收,第三項緊急避難之船舶自停泊日起以每
                          船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收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由本府專款專用於彰化漁港管理、維護使用。
                 第  三  條      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採預繳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臨時使用者,
                          碼頭使用費及管理費以日計收,使用期間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前項費用由本府或本府委託機關代為收取,並依本府指定期問繳納。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九、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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