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2期
P. 18
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繋、協調事項。
五、教育訓練科 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
策劃與執行事項。
六、火災調查科 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救災護理指揮科 消防勤勤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救災救
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八、行政科 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前項各科執掌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
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專員、場長、科員、技士、分隊
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大隊四隊至五隊;大隊下設有分隊、小隊,
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分隊、小隊,依法辦
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七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員額,
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般機關
警監或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局 長 一 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
簡 任 等
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
法所定。
警正至
警監或
副局 長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薦任至
簡 任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