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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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115419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一條

                 修正「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一條。
                   附修正「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一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一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蔡述恩
                                                         電   話:7531848
                                                         電子信箱:a126384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 112012519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令及修正條文

                 主   旨:有關  本府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三條,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陳本府 112 年 3 月 28 日府行法字第 1120115727 號令及「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
                              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修正條文第 3 條影本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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