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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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者。
第十一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申請獎勵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接受申請,其評選結果應
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前公告。
前項獎勵名額,評選會得為從缺之決議。
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七條或第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已獲本府相同性質
之獎勵者,當學年度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十二條 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評選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 、申請人所檢送資料、文件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
二、申請人有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人有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第十二條 評選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召開評選會議,評選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請
案件。必要時得邀請參選之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列席說明,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第十四條 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經評選為優良者,本府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受獎者獎牌、獎品、獎狀或禮券。
二 、受獎者為教保服務人員者,得採敘獎方式辦理。
第十五 條 經評選為優良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府得撤銷
其獎勵。
受獎者經本府依前項規定撤銷獎勵者,其所受之獎勵應返還或由本府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蔡述恩
電 話:7531848
電子信箱:a1263843@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 112012520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令及修正條文
主 旨:有關 本府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
辦法」第 1 條、第 7 條、第 11 條,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陳本府 112 年 3 月 28 日府行法字第 1120115743 號令及「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
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修正條文第 1 條、第 7 條、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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