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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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影本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115743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圈事任民任赐任辦造一條、第七
條、第十一條
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第一條、第七條、
第十一條。
附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専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第一條、第
七條、第一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
辦法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凡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
前項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十四條情事者,
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後始發
現者,應撤銷其聘任。
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定截
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鄉(鎮、市)公所核准後,
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園長
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
師或教保員。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且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鄉(鎮、市)公所得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得由本府協助優先
介聘或遷調至本縣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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