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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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氣候變遷因應科  掌理本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政策規劃、調適行動方案
                                  推
                                 動、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與低碳永績家園推動及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飲用水及其他環境檢驗分析等事項。
                              六、環境工程科  掌理環境工程區域性垃圾水肥、灰渣、堆肥、資源回收場、垃
                                  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規劃、興建、營運處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業務及資源回
                                  收業之稽核登記,各鄉鎮市公所垃圾處理場(廠)之管理監督暨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及規劃等事項。
                              七、稽查科  掌理公害稽查、取締及陳情案件處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  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催繳、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
                                  等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自一百年
                          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自一
                          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施
                          行。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考
                                                                          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
                   局          長     簡任                             一
                                           等                              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
                                                                          定。
                                   薦任至
                   副    局     長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簡任
                                                                          內一人為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
                   秘          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          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          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專          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辦理法制業務。


                   股          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四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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