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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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彰化縣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附「彰化縣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加強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寓大廈之輔導及管理,提升住戶居住品質及安
                          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者,其相關權責劃分如下:
                        ―、本府建設處:非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範圍之事項。
                         二、本縣消防局:建築物之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項。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様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
                                  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既有公寓大廈: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且未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
                              三、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
                                 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四、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五、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
                                  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
                                 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第 四 條   本府對六層以上既有公寓大廈,得分類分期分區公告輔導暨補助計畫,並輔導召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前項公告計畫範圍內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日起一年內,互推一人
                          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
                          共所在轄區之鄉(鎮、市)公所報備。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规定互推產生時,本府得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第 五 條   第四條第二項公告計畫範圍內之六層以上既有公寓大廈應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
                          選管理負責人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在轄區之鄉(鎮、市)公所報備:

                              ㅡ、申請報備書及申請報備檢查表。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出席人員簽
                                  到簿、推舉管理負責人公告及規約。
                              四、公寓大廈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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