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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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20115727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三條
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第三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
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除前項非營利幼兒園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本辦法之第一順序招收之幼兒包括:
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珠境遇家庭子女。
第一項及第二項幼兒人數如遇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蔡述恩
電 話:7531848
電子信箱:a126384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 112012519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令及修正條文
主 旨:有關本府修正「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一條,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陳本府 112 年 3 月 28 日府行法字第 1120115764 號令及「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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