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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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 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 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 顧法第四十三條第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條規定訂定之。 二項規定,修正本
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四條 公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 第四條 公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 因應物價上漲,新
費項目,應依本縣公立教保服務 費項目,應依本縣公立教保服務 增收費 基準 表備
機構收費基準表(詳附件)規定 機構收費基準表規定辦理。 註。
辦理。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 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
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 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
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 日前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日前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備查。
府)備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 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
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 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
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 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教
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教 保服務機構資訊網站、本府指定
保服務機構資訊網站、本府指定 網站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網站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五條 公立、非營利、準公共教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教保服務 一、參酌非營利幼
保服務機構之幼兒中途入園,收 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兒園實施辦法
費規定係依家長每月繳交費 一 、學費、雜費: 第十九條及教
用、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 育部推動及補
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倘有 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 助地方政府與
餘數採無條件捨去方式辦理。 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私立教保服務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機構合作提供
中途入園,收費規定如下: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準公共教保服
一 學費、雜費: 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 務作業要點第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 二。 十三點規定,
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就讀公立幼兒
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 園、非營利幼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者,收取三分之一。 兒園及準公共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 教保服務機構
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 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之幼兒中途入
二。 收取費用。 園收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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