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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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                                    採以家長每月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                   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                    繳交費用、幼






                        者,收取三分之一。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                    兒當月就學日

                 二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                     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                    數及當月教保
                     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服務日數比率
                     收取費用。                                                               核實計算。
                 三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                                                   二、刪除各款之頓
                     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                                                      號。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                                                  三、新增第一項,
                     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                                                      現行規定第一
                     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項移列為第二
                                                                                         項,並作文字
                                                                                         修正。
                 第六條   公立、非營利、準公共教 第六條   幼兒園因故無法就讀而 一、參酌非營利幼
                     保服務機構之幼兒因故無法就                     離園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                    兒園實施 辦
                     讀而離園者,退費規定如下:                     規定辦理退費:                           法第十九 條
                 一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  一 、學費、雜費:                                             及教育部 推
                     全額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                     動及補助 地
                 二  中途離園按幼兒當月未就讀日                        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方政府與 私
                     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                    立教保服 務
                     實計算,倘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                      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                    機構合作 提
                     方式辦理。                               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供準公共 教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保服務作 業
                     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退費規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要點第十 三
                     定如下:                                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                   點,就讀公立

                   一  學費、雜費:                             一。                              幼兒園、非營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利幼兒園 及
                        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                    準公共教 保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                     者,不予退費。                         服務機構 之







                        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 二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                                   幼兒中途 離
                        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園退費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辦理。                               分,採以家長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                                   每月繳交 費
                        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                  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                    用、幼兒當月
                        一。                             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                    未就學日 數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                    及當月教 保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                   並發還成品。                            服務日數 比


                        者,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                      率核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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