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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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 採以家長每月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 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 繳交費用、幼
者,收取三分之一。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 兒當月就學日
二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 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 數及當月教保
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服務日數比率
收取費用。 核實計算。
三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 二、刪除各款之頓
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 號。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 三、新增第一項,
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 現行規定第一
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項移列為第二
項,並作文字
修正。
第六條 公立、非營利、準公共教 第六條 幼兒園因故無法就讀而 一、參酌非營利幼
保服務機構之幼兒因故無法就 離園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 兒園實施 辦
讀而離園者,退費規定如下: 規定辦理退費: 法第十九 條
一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 一 、學費、雜費: 及教育部 推
全額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 動及補助 地
二 中途離園按幼兒當月未就讀日 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方政府與 私
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 立教保服 務
實計算,倘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 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 機構合作 提
方式辦理。 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供準公共 教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保服務作 業
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退費規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要點第十 三
定如下: 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 點,就讀公立
一 學費、雜費: 一。 幼兒園、非營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利幼兒園 及
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 準公共教 保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 者,不予退費。 服務機構 之
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 二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 幼兒中途 離
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園退費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辦理。 分,採以家長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 每月繳交 費
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 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 用、幼兒當月
一。 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 未就學日 數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 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 及當月教 保
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 並發還成品。 服務日數 比
者,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 率核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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