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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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                     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 二、刪除各款之頓
                     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費項目及數額。                           號。
                     辦理。                                                             三、新增第一項,
                   三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                                                     現行規定 第
                     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                                                      一項移列 為
                     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                                                      第二項,並作
                     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                                                      文字修正。
                     並發還成品。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兩項規定
                     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
                     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 參酌非營利幼兒園
                     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                    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 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逾五日(不含假日)者,公立、                    逾五日(不含假日)者,應以就 及教育部推動及補
                     非營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                    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 助地方政府與私立
                     按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                     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 教保服務機構合作
                     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倘有餘數                    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 提供準公共教保服
                     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辦理;私立教                    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但 務作業要點第十三
                     保服務機構應以請假日數退還                     未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不予 點,就讀公立幼兒
                     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                    退費。                           園、非營利幼兒園
                     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 及準公共教保服務
                     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                    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逾 機構之幼兒連續請
                     費得準用之。但未於事前辦妥請                    五日(含假日)者,應以就讀日 假、停課退費部分
                     假手續者不予退費。                         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 採以家長每月繳交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                     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 費用、幼兒當月請
                     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逾                     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 假、停課日數及當
                     五日(含假日)者,公立、非營                    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月教保服務日數比
                     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按停                                                  率核實計算。
                     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
                     率核實計算退費,倘有餘數採無
                     條件進位方式辦理;私立教保服
                     務機構應以停課日數退還停課
                     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
                     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
                     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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