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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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至
                   督    察     長                                   十七
                                    警正
                                                                          一、內四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佐至
                   警    務     員                                  五  十  七  二、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警正
                                                                          三、內九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警佐至
                   調    查     員                                    七      辦理刑事工作配置保防科。
                                    警正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佐至                                    二、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巡          官                                  二  十  一
                                    警正                                    三、內十七人辦理刑事鑑識工
                                                                              作。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技          士                                    二
                                    薦任     至第七職等
                                   警佐至
                   警    務     佐                                    二      辦理刑事工作配置保防科。
                                    警正
                                   警佐至
                   巡          佐                                    二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正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
                   技          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警          員     警佐                             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三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
                   事 股        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委任或     第五職等至第六職等
                       科      員                                   十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薦任     至第七職等
                   政
                   風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會
                   計 股        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科      員                                   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薦任     至第七職等

                                合       計                        二四二



                                                           10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