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P. 12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
                        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處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
                        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九日生效。


                                         彰化縣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分局長           警正                                  八

                   副分局長          警正                                 十六

                   組      長  警佐至警正                                  四十

                   主      任  警佐至警正                                   八       勤務指揮中心。


                   隊      長  警佐至警正                                  十六       偵查隊、警備隊。
                                                                             一、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
                                                                                 任。
                   副隊長                                             (十八)      二、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
                                                                                 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
                                                                                 任。
                   警 務 員  警佐至警正                                    五十八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
                   所      長                                       (  七  十  三  )
                                                                             警正巡佐兼任。
                                                                             一、內八人辦理外事業務。
                   巡      官  警佐至警正                                 一九三
                                                                             二、內八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 所 長                                          (九十八)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警 務 佐  警佐至警正                                     十八

                   巡      佐  警佐至警正                                 二五四       內七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      員      警佐                               一五○○       內二十五人辦理外事業務。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一一九
                                合       計
                                                                  (一八九)


                                                           11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