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6期
P. 3

臨第 4 號案       類  別:警   政
                 動 議 人:楊子賢
                 附 議 人:李俊諭、張欣倩、許雅琳、賴清美、藍駿宇、周君綾、洪騰明、詹琬惠
                 案   由:建請警察局於所屬分駐(派出)所加速布建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以符緊急醫
                            療救護法規定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3 年 3 月 5 日彰警秘字第 1130017334 號函復:「主旨:貴會楊子賢
                            議員提案建請本局於所屬分駐(派出)所加速布建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以符
                            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會第 20 屆第 7、8 次臨時會臨
                            時動議案臨第 4 號案辦理。二、本局所屬未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案之分駐
                            (派出)所,業於 113 年 3 月 1 日全面完成設置。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欣情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許雅琳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藍駿宇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周君綾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洪騰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詹琬惠服務處、彰化縣政府計
                        畫處、本局公共關係科、秘書科


                 第 20 屆第 2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

                 第17 號案         類  別:警   政
                 提 案 人:陳玉姬
                 連 署 人:張錦昆、陳榮妹、凃淑媚、曹嘉豪、吳錦潭、劉淑芳、黃千宴、林小琪、詹木根、
                            鄭俊雄
                 案   由:建請縣府警察局研議檢舉達人浮濫檢舉事宜,以減少檢舉亂象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警察局 113 年 2 月 20 日彰警交字第 1130012609 號函復:「主旨:有關本局
                        嚴格審核交通違規檢舉案件,維護民眾權益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2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17 號案辦理。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規定,民眾對於交通違規事實可以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
                            舉。本局 111、112 年受理民眾檢舉案件及處理情形:(一)111 年受理 8 萬 6,553 件、
                            舉發 6 萬 5,527 件(舉發率:75.7%)。(二)112 年 1 至 11 月受理 13 萬 3,620 件、
                            舉發 7 萬 3,650 件(舉發率:55.1%),較 111 年同期受理增加 5 萬 5,834 件、舉發
                            增加 2 萬 7,835 件,但因員警詳實審核,舉發率減少 20.6%。三、因應民眾檢舉案
                            件大幅增加,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2 年 12 月 6 日警署交字第 1120186027 號函轉交
                            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112 年 12 月 5 日運駕字第 1125034203 號函送『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規定,本局交
                            通違規檢舉案件處理原則如下:(一)檢舉資料需完備,欠缺者不予舉發。(二)採二
                            級審查、嚴格審核,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以勸導代替舉發。四、本局將持續督屬確



                                                            2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