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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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第 20 屆第 3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
第 1 號案 類 別:衛 生
提 案 人:議長 謝典林
連 署 人:賴清美、張春洋、李俊諭、張國棟、劉惠娟、曹嘉豪、黃正盛
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減少長期臥床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長者重新鑑定之次數,並增列可申
請到宅鑑定服務之對象,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使用服務權益案。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3 年 7 月 10 日府授衛長字第 1130238407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謝
典林議長等人提案『研議減少長期臥床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長者重新鑑定之次數,
並增列可以申請到宅鑑定服務之對象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
會第 20 屆第 3 次定期會議員提議案第 1 號案辦理。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最長為五年,但符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附
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則免重新鑑定。三、有關『減少長期臥床行動
不便之身心障礙長者重新鑑定次數』一節,本府業以 113 年 6 月 28 日府授衛長字第
1130244779 號函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減少長期臥床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長者重新鑑
定之次數。四、另有關『增列可以申請到宅鑑定服務之對象』一節,考量長期臥床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長者至醫療院所鑑定困難情形,本府增列此類對象檢附相關資
料申請到宅鑑定服務。」。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長謝典林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春洋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國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曹嘉豪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正盛服務處
第 2 號案 類 別:民 政
提 案 人:張春洋
連 署 人:李俊諭、吳韋達、莊陞漢、林宗翰
案 由:建請縣府補助鄰長因公外出之交通所需費用案。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彰化縣政府 113 年 7 月 1 日府民行字第 1130237785 號函復:「主旨:貴會張春洋議
員等提案補助鄰長因公外出之交通所需費用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3 次定期會議員提議案第 2 號案辦理。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
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是以,鄰長由村(里)長鄰報鄉(鎮、市)公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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