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第20屆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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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質詢與答覆
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警務佐 蕭方盟
電 話:警用 747-2533;自動 04/7203966
電子信箱:s2857@ms2.chpb.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授警交字第 113043023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有關貴席關心本縣伸港鄉七嘉村中華路 670 巷與彰新路 7 段 401 巷口交通事故路口
會勘改善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縣議會第 20 屆第 4 次定期會 113 年 11 月 4 日蕭文雄議員質詢事項辦理。
二、針對旨揭案件,113 年 11 月 4 日 15 時由貴席等、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和美分
局、本府交通處會勘,結論如下:
(一)事故路口號誌,原 6 時至 20 時三色運作,改為 6 時至 23 時運作(由本府交通
處辦理)。
(二)事故路口無監視器,由原設在事故地點北側路口,在伸港鄉中華路 670 巷、彰
新路 7 段 401 巷口一組 6 支鏡頭(含 2 支全景)監視器,移置一支鏡頭(全景)
至事故地點照全景(由本府警察局保安科調整)。
(三)路口四方向行人穿越道、減速線等標線不清,補標繪(由本府交通處辦理)。
(四)進入路口前加設「易肇事路口標示牌」,本案由本府交通處再評估設置。
(五)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利用社區治安座談會等村、里民集會時機,宣導「支道車
行經路口應先停再開、幹道車應減速慢行」之路權觀念。
三、本府相關單位,依結論儘速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蕭文雄議員服務處、賴清美議員服務處、林宗翰議員服務處、柯振杯議員服
務處、周君綾議員服務處、林小琪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計畫處、本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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