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第20屆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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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事   科      員     薦任     至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
                       助   理  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
                                                                          給。)
                   政
                   風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合                                計        二二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曹芸芳
                                                               電     話:04-7273173#313
                                                               傳     真:04-7202399
                                                               電子信箱:jhcspe@email.com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40245480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彰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業經本府 114 年 6 月 18 日
                            府行法字第 1140236659 號令廢止,敬請貴會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發布令及總說明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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