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第20屆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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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事 科 員 薦任 至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
助 理 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
給。)
政
風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合 計 二二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曹芸芳
電 話:04-7273173#313
傳 真:04-7202399
電子信箱:jhcspe@email.com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40245480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彰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業經本府 114 年 6 月 18 日
府行法字第 1140236659 號令廢止,敬請貴會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發布令及總說明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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