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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2336659 號
附件:
廢止「彰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廢止總說明
本辦法係依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安置及輔導;其安置原則及輔導方式之
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二項)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
學生之需要,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
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三十條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
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
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為保障身
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
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
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學校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
學生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
者,園長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幼
兒就讀之班級人數;該班級調整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
承上,本府及教育部已修正發布以下辦法:
本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府行法字第一一三○二八
六七四四號令修正發布「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及輔導辦
法」。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本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以府行法字第一一三○二六一
四七○號令發布「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之教學與輔導及調整班級人數辦法」。
因「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及輔導辦法」、「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及「彰化縣身心障
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之教學與輔導及調整班級人數辦法」已經含括本辦法所規範之安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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