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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貴縣衛生局編制表修正,並自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一案,同意備查,請查
照。
說 明: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4 年 6 月 13 日府人企字第 1140233385 函辦理。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銓敘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40208027 號
附件: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 化 縣 衛生局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
局 長 簡任 一
等 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
方制度法所定。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
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薦任至
副 局 長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
簡任
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
醫事人員擔任。
三、副局長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列。
內一人為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
秘 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
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
科 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
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
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七職等或第八職等
技 正 薦任 五
至第七職等
專 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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