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第20屆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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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農業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263099 號
                 附件:「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制定「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附「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推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保育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石虎及其熱區,以恢復其
                          族群之存續與繁衍,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善環境:指有助於石虎族群之棲息、生長及繁衍,並可避免或降低石虎生
                                  存威脅之廊道與棲息環境。
                              二、友善環境耕作:指在不破壞石虎及其棲息環境的前提下,農業生產過程不使
                                  用除草劑、毒鼠藥、毒餌、非友善之防治網,並符合農藥安全檢出規範所採
                                  行之耕作。
                              三、環境友善之工法:指於工程開發行為進行期間,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
                                  發展所採行之工法。
                              四、石虎熱區:指石虎遷徙重要廊道、易產生人與石虎相互影響之區域。
                 第  三  條      本縣石虎熱區範圍以台十四丙線、台十四線、台十四丁線為界以東及國道三號以
                          北之土地。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輔導或委託非營利性團體、生態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協同辦理
                                  石虎保育行動,宣導石虎保育觀念,營造石虎友善棲息環境,並協調本自治
                                  條例之執行。
                              二、本府教育處:將石虎保育融入學校教育課程或活動。
                              三、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鼓勵企業參與石虎保育活動。
                              四、本府水利資源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環境之營造。
                              五、本府工務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公路系統之營造。
                              六、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環境據點之營造。
                              七、本府新聞處:石虎保育事項之宣傳。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結石虎保育與環境之關係,納入環境教育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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