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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農業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263099 號
附件:「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制定「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附「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推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保育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石虎及其熱區,以恢復其
族群之存續與繁衍,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善環境:指有助於石虎族群之棲息、生長及繁衍,並可避免或降低石虎生
存威脅之廊道與棲息環境。
二、友善環境耕作:指在不破壞石虎及其棲息環境的前提下,農業生產過程不使
用除草劑、毒鼠藥、毒餌、非友善之防治網,並符合農藥安全檢出規範所採
行之耕作。
三、環境友善之工法:指於工程開發行為進行期間,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
發展所採行之工法。
四、石虎熱區:指石虎遷徙重要廊道、易產生人與石虎相互影響之區域。
第 三 條 本縣石虎熱區範圍以台十四丙線、台十四線、台十四丁線為界以東及國道三號以
北之土地。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輔導或委託非營利性團體、生態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協同辦理
石虎保育行動,宣導石虎保育觀念,營造石虎友善棲息環境,並協調本自治
條例之執行。
二、本府教育處:將石虎保育融入學校教育課程或活動。
三、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鼓勵企業參與石虎保育活動。
四、本府水利資源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環境之營造。
五、本府工務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公路系統之營造。
六、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石虎熱區內之開發,友善環境據點之營造。
七、本府新聞處:石虎保育事項之宣傳。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結石虎保育與環境之關係,納入環境教育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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