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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第四條,敬請備查。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政府行政處、本局人事室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209763 號
附件:「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
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
附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 、緊急醫療救護、精
神衛生、全民健康保險宣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藥政暨物質濫用防制科:掌理藥局、藥商、藥物、藥事人員、化妝品管理、
物質濫用防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食品衛生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菸
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其他有
關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企劃資訊科:掌理衛生企劃、中老年病防治、慢性病照護、研考、為民服務、
資訊規劃管理、資訊教育訓練及執行、法制作業、衛生所業務管理及其他有
關事項。
八、衛生稽查科:掌理衛生稽查、取締、陳情案件處理及其他有關衛生行政等事
項。
九、長期照護科:掌理長期照護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發展長期照護服務、
長期照護人力培訓、長期照護服務單位及服務人員之管理監督、失能個案照
顧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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