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第20屆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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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第四條,敬請備查。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政府行政處、本局人事室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209763 號
                 附件:「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

                 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
                   附修正「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  、緊急醫療救護、精
                                  神衛生、全民健康保險宣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藥政暨物質濫用防制科:掌理藥局、藥商、藥物、藥事人員、化妝品管理、
                                  物質濫用防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食品衛生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菸
                                  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其他有
                                  關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企劃資訊科:掌理衛生企劃、中老年病防治、慢性病照護、研考、為民服務、
                                  資訊規劃管理、資訊教育訓練及執行、法制作業、衛生所業務管理及其他有
                                  關事項。
                              八、衛生稽查科:掌理衛生稽查、取締、陳情案件處理及其他有關衛生行政等事
                                  項。
                              九、長期照護科:掌理長期照護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發展長期照護服務、
                                  長期照護人力培訓、長期照護服務單位及服務人員之管理監督、失能個案照
                                  顧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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