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第20屆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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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函、彰化縣政府令、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本府設置專員 6 名及技正1名,併同減列科員 3 名、辦員事 3 名

                            及書記 1 名,編制員額仍維持為 785 名。
                        三、旨揭編制表業經本府 114 年 7 月 18 日府人企字第 1140282144 號令修正自 114 年 7
                            月 16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4 年 8 月 8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45852416 號函同意備

                            查在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附:考試院  函

                                                               地     址:1162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

                                                               聯  絡  人:劉賢庭
                                                               聯絡電話:02-82366498
                                                               傳     真:02-82366497

                                                               電子信箱:ar6817@mocs.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8 日
                 發文字號:考授銓法五字第 1145852416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關於貴府編制表修正,並自民國 114 年 7 月 16 日生效一案,  同意備查,並請依說

                            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4 年 7 月 23 日府人企字第 1140287290 號函辦理。
                        二、表末附註二加註:「編制表所列政風處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一節,請於下

                            次修編時,如仍須予留用,依體例修正為「編制表所列政風處書記,……」。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銓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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