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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縣警察局: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刑事責任案件之債辦、移送等事項。
十、本縣動物防疫所:辦理熱區內遊陽動物之管理及疾病防洽。
第 五 條 本府設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審查石虎保育計畫及其他有關石虎保育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野生動物保育專業或經驗之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擔任委員;其設置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將會議紀錄公告於網站。
第 六 條 為加強石虎保育,並盤點相關資源與措施,本府應訂定石虎保育計畫,並得委託
專家、學者或其他有野生動物保護專業之團體協助辦理。
前項保育計畫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經本縣石虎保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公
告於網站,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辦理石虎族群監測。
二、推動石虎友善棲地營造。
三、辦理石虎保育教育及宣導計畫。
四、輔導石虎熱區內之農民採用友善環境耕作方式。
五、與在地社區建立石虎保育夥伴關係。
第 七 條 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新聞、拓寬道路長度
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本縣石虎熱區者,應於規劃初期及施工階段向本縣石虎保育委
員會諮詢,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
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府為推動石虎保育,輔導石虎熱區之友善環境及友善環境耕作等工作,對參與
保育之社區及農民,輔導申請農業部瀕危物種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或其他中央政
府實施之獎(補)助經費。
第 九 條 執行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各業務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七、彰化縣衛生局 函
地 址:50049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162 號
承 辦 人:科員 洪伶瑤
電 話:04-7115145#5821
傳 真:04-7115829
電子信箱:lingyao@mail.chshb.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衛人字第 1140048374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政府令及修正條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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