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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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本府 114 年 12 月 30 日府行法字第 1140530276 號令
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縣文化局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530276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修正「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二條附件。
附修正「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二條附件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第三條 使用時段如下:
一、彰化縣立圖書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上午時段、下午時段、晚上時段。
二、員林演藝廳(週一休館)、南北管音樂戲曲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及縣立美
術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上午時段、下午時段、晚上時段。
申請使用應依各場管場地收費一覽表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依申請時段使用。
八、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74 彰化市卦山路 3 號
承 辦 人:約聘人員 陳亭君
電 話:04-7250057 轉 1754
傳 真:04-7244973
電子信箱:muschern@mail.bocach.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演字第 1140532378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令各 1 份
主 旨:檢送「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敬請 查
照。
說 明:依本府 114 年 12 月 23 日府行法字第 1140522425 號令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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