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P. 53

說      明: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本府 114 年 12 月 30 日府行法字第 1140530276 號令

                            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縣文化局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530276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修正「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二條附件。
                   附修正「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二條附件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第三條        使用時段如下:
                            一、彰化縣立圖書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上午時段、下午時段、晚上時段。
                            二、員林演藝廳(週一休館)、南北管音樂戲曲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及縣立美
                                術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上午時段、下午時段、晚上時段。
                            申請使用應依各場管場地收費一覽表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依申請時段使用。
                 八、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74 彰化市卦山路 3 號

                                                                  承  辦  人:約聘人員  陳亭君
                                                                  電     話:04-7250057 轉 1754
                                                                  傳     真:04-7244973

                                                                  電子信箱:muschern@mail.bocach.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演字第 1140532378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令各 1 份

                 主      旨:檢送「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敬請  查

                            照。
                 說      明:依本府 114 年 12 月 23 日府行法字第 1140522425 號令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53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