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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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本縣文化局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522425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
修正「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
附修正「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條 為推動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藝術之設置,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彰化縣文化局。
第三條 本縣轄區內下列工程,應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
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一、公有建築物。
二、重大公共工程。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應辦理者。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
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方案。
第五條 本縣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經彰化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
定之。
第六條 興辦機關得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將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繳入本縣公共
藝術基金,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前項公共藝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九、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7 彰化市健興路 1 號 2 樓
承 辦 人:技士 陳柏諺
電 話:04-7115655 分機 619
電子信箱:arch30284@chepb.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授環工字第 1140536114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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