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P. 59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 115001641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一份,敬請  查照。
                 說      明:「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業經本府 115 年 1 月 9 日府行法字第 1150008919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總說明、逐條說明及設置辦法全文影本各一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農業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008919 號
                 附件: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訂定「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附「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石虎保育計畫。
                            二、受理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與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
                                於本縣石虎熱區興辦公共工程之諮詢。
                            三、其他關於推動本縣石虎保育之重要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相關人員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
                           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水利資源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新聞處代表一人。
                            七、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59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