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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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 115001641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一份,敬請 查照。
說 明:「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業經本府 115 年 1 月 9 日府行法字第 1150008919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總說明、逐條說明及設置辦法全文影本各一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農業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008919 號
附件: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訂定「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附「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石虎保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石虎保育計畫。
二、受理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與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
於本縣石虎熱區興辦公共工程之諮詢。
三、其他關於推動本縣石虎保育之重要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相關人員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
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水利資源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新聞處代表一人。
七、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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