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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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本縣動物防疫所代表一人。
十、具野生動物保育專業或經驗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共六人。
前項第十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並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本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工作小組,綜理幕僚業務,由本府農業處派員兼任,並得置工作人員若
干人辦理行政業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
代表代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十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興路 100 號 6 樓
承 辦 人:李麗芳
電 話:04-7532212
傳 真:04-7297240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展字第 115000962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 115 年 1 月 5 日府行法字第 1140536433 號令廢止「彰化縣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自治條例」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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