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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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本縣動物防疫所代表一人。
                            十、具野生動物保育專業或經驗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共六人。
                           前項第十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並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本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工作小組,綜理幕僚業務,由本府農業處派員兼任,並得置工作人員若

                        干人辦理行政業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

                        代表代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十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興路 100 號 6 樓
                                                                承  辦  人:李麗芳
                                                                電     話:04-7532212
                                                                傳     真:04-7297240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展字第 115000962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本府 115 年 1 月 5 日府行法字第 1140536433 號令廢止「彰化縣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自治條例」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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