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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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人事、會計及政風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彰  化   縣  體育發展中心編制表


                                  官等或
                   職          稱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級    別
                                                                          由彰化縣政府秘書、技正、教育
                   主          任                                   (一)
                                                                          處督學或專員兼任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組          員                                    三
                                  薦任       至第七職等
                                                                   三
                       合                                計
                                                                  (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十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o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30523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原函影本、本縣警察局編制表及令(共 3 個電子檔)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警察局編制表」1 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置局員職稱 4 人,員額修正為 8 人,備考欄加註「內 1 人辦理外事業務」、「內
                                1 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二)警務員職稱減列 2 人,員額修正為 55 人,備考欄「內 4 人辦理外事業務」修正
                                為「內 3 人辦理外事業務」、「內 9 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修正為「內 8 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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