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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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至
巡 佐 二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正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
技 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警 員 警佐 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三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
事 股 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委任或 第五職等至第六職等
科 員 十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薦任 至第七職等
政
風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主 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會
計 股 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科 員 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薦任 至第七職等
合 計 二四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
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處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
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八、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郭人豪
電 話:04-7112175 分機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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